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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15-09-07 12:40:53  浏览: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健全学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反腐倡廉重点部位为学校管理部门及单位中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部位;反腐倡廉关键环节是指重点部位的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结合学校当前工作实际,我校确定首批反腐倡廉重点部位29个,关键环节113个、监管事项116个,涉及的责任部门和单位 18个(见附件1)。学校将在实际运行中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其责任部门和单位逐步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目前尚未列入学校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但属于部门和单位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体系建设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 校党委、行政对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研究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重要问题,审定校纪委、监察处就有关 问题提出的处理建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和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开展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及成效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法

第八条  建 立工作机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校成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一致),协 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抓好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加 强思想教育。学校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 键环节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廉政档案,切实预防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 生。

第十条  完善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内容,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第十一条  实行岗位轮换。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性质,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管理效能的目标出发,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

第十二条  加强检查考核。坚持部门和单位自查与学校检查、随机抽查及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情况的检查考核。

(一)自我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纳入“一岗双责”,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管理及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自我检查,并填写《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工作自查表》(附件2)。

(二)随机抽查。学校纪委、监察处要对各部门、各单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集中检查。学校将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体系,检查结果将作为部门和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内容见《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工作检查表》(附件3)。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三条  在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四)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不制定整改措施、不执行整改决定的。

第十四条  在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开展自查的单位和个人,虽然发现问题,但能主动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二)直接责任人为一般工作人员的,按照教职工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在按照教职工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的同时,按照《湖北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首批)监管工作内容一览表

      2.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工作自查表

      3.湖北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工作检查表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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