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水电管理,提高水电保障能力和水电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额收费。学校设定年度水电指标划拨给各单位,用于保障行政办公和基本教学任务,超指标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各单位可根据水电定额指标制定内部水电使用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后勤集团是学校水电归口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水电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电管理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水电发展规划、水电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制定学校公共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维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维护学校公共水电设施设备,保障水电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与水电正常供应。
(四)负责水电计量和水电费收支有关工作。
(五)负责各单位水电使用指标的基础核算工作。
(六)负责水电使用监管、节能降耗及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审批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新增或改造水电项目,参与水电工程项目的论证和验收。
(八)负责建立学校水电管网档案。
(九)完成学校其他有关供水与配电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是水电使用的分口管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国家水电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水电安全责任制度,指定本单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并向后勤集团报备,明确其水电安全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单位用水用电安全、节能降耗,做好宣传教育。
(四)负责本单位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水电计量和收取水电费有关工作,建立台账,发生工作人员异动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六)负责申报本单位各类水电新增或改造需求,经后勤集团论证审批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后勤集团实施,按水电管理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第三章 水电开户、计量与收费
第五条 学校用水用电均纳入计量管理,用户应安装符合学校要求的计量装置。
第六条 水电用户有新增或变更水电使用需求的,须到后勤集团办理开户报装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 水电用户类别及适用办法如下:
(一)学生用户实行定额免费,超额付费模式。
(二)居民用户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三)经营用户包括各类建设、维修施工用户,从学校承租场所以及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性用户等,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四)学校行政办公、教学科研、保障性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水电使用实行定额管理,超额计量收费,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其他用户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第八条 各类户外活动申请临时使用水电需求时,须提供校内承办单位同意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工程类用水用电管理
(一)学校各类新建、改建、维修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到后勤集团签订《临时水电使用管理协议》,安装符合学校要求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水电费按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因特殊原因未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的,按相关规定以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收取水电费。
(三)各类工程项目的水电设计和施工方案,须遵循有关标准和法规,符合学校水电管理实际,经后勤集团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用水用电,因违规使用水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工程完工后,须进行水电专项验收。在工程结算时,须结清水电费。水电费未结清者,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条 因教职工离职、校内用房调整等导致水电使用户主发生异动时,学校人事、房管部门应在原户主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结相关离职或调整手续。
第四章 水电保障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负责按建设计划核算水电需求,保障水电供应,并根据需求变化、在总量足够的情况下进行水电供应的调整和调配。水电使用需求调增的须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新增大功率电力设备申报安装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新增大功率电器(单件功率10KW以上、单次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应进行电力容量及安全论证,由后勤集团审批后方可安装。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学校不报销采购安装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二)各单位申报安装大功率设备时,提供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平面布局图。由后勤集团审查供电线路和负荷情况,满足新增设施设备安装条件时可继续办理相关安装程序。当前线路和负荷不满足新增用电设施设备安装条件时,需经后勤集团审核批准调整供电负荷和线路后方可安装,相关经费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水电保障
(一)学校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后勤集团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后勤集团向武汉市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水电保供手续。
(二)当供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拉闸限电时,后勤集团将按照有关供电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启用备供线路,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等重点场所用电。
(三)因各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区域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后勤集团提出书面申请。后勤集团视停水停电的时间、范围及影响程度,按相应程序予以批复。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水停电:
1.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2.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和灾害时。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进行,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五)下列情况下,后勤集团可按规程执行停水停电操作:
1.水电例行检修。
2.单一建筑物内部水电维修。
第五章 水电维修维护
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公共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一)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公共教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安全供电和有关费用,维护公共安全。
(二)其他区域的水电设施设备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维修维护。各水电使用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用水用电责任,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水电维修程序
(一)日常维修单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由后勤集团自行组织实施。
(二)日常维修单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后勤集团提请学校专题会议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应急抢修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经后勤集团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后勤集团组织紧急抢修。
第十六条 其他区域水电维修程序
(一)其他区域的水电维修须由使用单位向后勤集团申报,相关程序参照公共区域水电维修程序执行。
(二)委托后勤集团进行水电维修的,后勤集团参照《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据实收取费用。
第六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用水用电,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到科学计划、合理控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应及时处置。水电管理员要对本单位水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浪费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用电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节约意识,做到人人关注、关心节约用水用电,形成良好风气,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章 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一)在学校公共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
(二)绕过水电计量仪表用水用电。
(三)擅自更换、迁移或拆除水电计量仪表或开启水电计量仪表封印用水用电。
(四)故意损坏水电计量仪表。
(五)故意使水电计量仪表计量不准或失效。
(六)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七)其他违规用水用电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规用水用电处置
(一)私自接拉学校水电设施用水用电的,除追缴水电费外,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二)因违规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违规用水用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电用户应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协议约定的办法缴纳水电费。逾期不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供电并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共供水配电设施和违规使用水电给学校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校后保字〔200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