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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5-07-17 15:37:50  浏览: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修订)》(校党组字﹝2021﹞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重要职能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六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教学科研等一线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系、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也可按照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教学科研团队、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实体设置,积极推动教师党支部设置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且一般不以年级或者班级具体届数名命名党支部,鼓励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建立学生党支部,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管理部门、直(附)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条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部门、直(附)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及时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所在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全面主持所在党组织的工作,抓好所在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妇女、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活动,对所在党组织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按计划安排并组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党组织改选换届的组织工作。

  3.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统计工作,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党组织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的计划及安排。

  3.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和优秀学生,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彰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围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对照检查,推动纪律教育向“神经末梢”延伸。

2.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和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诚信守纪、文明过节等方面苗头性问题早预防、早提醒、早报告,防患于未然,发挥监督“前哨”作用。

3.收集校情民意,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受理党员和群众的信访,协助做好信访核实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做好教育疏导和帮扶。

4.配合学校纪检部门开展作风巡查,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3.认真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对非党干部一视同仁,予以合理使用。

  4.努力宣传执行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此外,青年、保卫、女工等委员应在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组织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确立一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纪检委员,协助所在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十八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九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在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健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离退休工作部、安全保卫部等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三十一条 抓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领导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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